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缠足

  亦称“缠脚”、“裹脚”、“扎脚”等。旧时汉族妇女习俗流行於全国大多数地区。即用布帛将脚裹紧,压缩肌骨,使其变形,成为弓状,因而又称“双弓”、“弓弯”等,以美观。中国自古以来,人们即有女子行步纤细舒迟为美的观念。《史记》载,当时“赵女郑姬”往往足穿尖头之屣(鞋)。古乐府有《双行缠》之诗,也以足小为美。及唐代,白居易《上阳白发人》谓“小头鞋履穿衣掌”,韩? 傲 o肤圆光致致”,李白《越女诗》“屐上足如霜,不着鸦头袜”,皆可证虽以足小为美但尚未有後世缠足之俗。五代时有弓底绣鞋,乃其尖向上弓曲,与後世“弓鞋”不同。古今大多数学者认为,此俗起於南唐之宫妓,至北宋尚未普遍。及南宋至明、清,乃流行天下。常规女子七岁开始缠足,一年後稍放开,使脚畸形长定。明代皇宫中,为使宫女供驱使方便,曾一度令宫女放脚。清初,因满族妇女不缠足,康熙三年(公元1664年)曾下令禁止女子缠足,後因积赠难除,礼部请旨,又废除这一禁令,唯心史观旗女不得缠足。自宋以後,绝大多数男性皆以女性之小脚为美,常称为“三寸金莲”。清人方绚着有《香莲品澡》一书,总结小脚模式有五种、十八式,又以美丑分为九品,表现了十足的变态心理。十七世纪中叶後,中国唯旗人等少数民族及广东岭南等地区的劳动妇女不缠足,缠足成为女性求得生存、获取男性欢心必要途径,也是男性追求女性美的重要标准。一为陋俗极大损害了我国妇女及下一代的健康,严重限制了妇女自身的发展,并给妇女带来无穷的痛苦。只有少数学者,如清代的袁枚、李汝珍、俞正燮、张宗法等,出於清醒的认识,曾对此表示坚决的反对。至清末,康有为主张女子天足,倡“女子不裹足会”。辛亥革命後,始逐渐废绝。元陶宗仪《辍耕录.缠足》:“李後主官嫔额娘,纤丽善舞,後主作金莲高六尺,饰以宝物细带缨络......令额娘以帛绕脚,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,素袜舞云中,回旋有凌云之态......由是人皆效之。”明唐寅《咏纤足俳歌》:“第一娇娃,金莲最佳,看凤头一对堪夸。新荷脱瓣、月生芽,尖瘦帮柔绣满花。”清袁枚《牍外馀言》:“女子足小有何佳处?而举世趋之若狂。吾以为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,犹之火焚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,悲夫!”清张宗法《三农纪.谋生.农女缠足》:“人赋鸿濚? 蛭 员赣谝簧 .....今尚缠足,堪伤天地之本元,自害人生之德流,而後世不福不寿,皆因无天有戕,此语可为智者道也。况吾农女结妇,亲操井臼,纺织畜豢......一日之风流,於大端处何济?古之女子作事,烈烈轰轰,以全贞义,为须眉者愧。此恶俗起於(南)唐後主,为万世罪人......吁,谁能转此风而归古?”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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