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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妾

    古代婚姻制度的一种。指男子除主要配偶外还要有次要配偶。大约五千多年以前,我国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部落,先後进入父氏族社会,产生了最早的一夫一妻制。随着男子支配的年青貌美的女奴隶的存在,即产生了男子公开或秘密的多配偶现像。甲骨文表明,商王武丁先後有妻三人,宠幸女子六十馀人。女奴是贵族男子次要配偶的主要来源,久之即成为事实上的妾。主人去世,则由主人的嫡子垄断承享用,有的则被出卖或赠给别人。周制规定,天子、诸侯皆有媵妾;卿大夫常规有一妻二妾,允许妻死再娶;士阶层,一妻一妾;至於庶民,只允许一夫一妻,因而称为“匹夫匹妇”。妾的来源主要有买而为妾、奔而为妾(未经过六礼的手续而形成的婚姻关系)、夺而为妾、“烝”而为妾(诸侯与庶母或婶母通奸,娶以为妾)、收婢为妾等手段。士大夫之妾,也称小妇、小妻、傍(旁)妻、下妻、侧室等。後世或规定各阶级层纳妾数目,自亲王至庶人降序,庶人须四十以上无子,方听娶妾,违者处笞刑。然事实上很少严格遵守。纳妾的婚姻制度,直至现代才被废除。《汉书.元後传》:“王禁有大志,不修廉隅,好酒色,多娶傍妻。”晋葛洪《西京杂记》卷三:“相如将聘茂陵人女为妾,卓文君作《白头吟》以自绝,相如乃止。”《明会典.刑部律例四》:“民年四十以无子者,方听娶妾,违者笞四十。”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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