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溺女婴

    汉族旧时民间恶俗。流行於全国大部分地区。女婴生下後,置於水中溺死而不育,先秦时已有,历代史不绝书。少数有识者曾予禁止,并加以反对,然贫民出於经济与劳力上的原因及普遍的重男轻女意识,始终不能根绝。解放後,基本上消除了这一愚昧、残酷的现像,但极个别的情况,仍有发生。《韩非子.六反》:“父母之於子也,产男则相贺,产女则杀之,此俱出父母之不衽,然男子受贺、女子杀之者,虑其的便,计之利也。”《南史.刘湛传》:“湛每生女,辄杀之,甚为时流所怪。”宋苏轼《与朱鄂州》:“岳、鄂之间,田野小人,便养二男一女,过此即杀。尤讳养女,[养]辄以冷水浸杀。其父母亦不忍之,率常闭目以手按之水盆中,咿嘤良久乃死。”宋得臣《麈史》卷上:“闽人生子多者,至第四子率多不举,为其资产不足以赡也。若女则不待三,往往临蓐以器贮水,才产则溺之,谓之‘洗儿',建、剑尤甚。四明俞仲宽,宰剑之顺昌,尝作《戒杀子文》,召诸乡父老,使归谕毋得杀子。岁月之间,全活者以千计。”清陆心源《宋史翼.罗钦若传》:“绍兴间,通判赣州。州俗憎女,生则溺之。乃下《诫溺女文》,下於十邑,禁民之溺女者。”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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