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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礼

    古代汉族婚礼的六种仪节。形成於周代,自天子纳妃後、皇太子纳妃、公侯大夫士婚礼,皆实行之。包括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徵、请期、亲迎。它对男女婚姻之事起有规范的作用,《唐律》与《明律》中皆有类似的规定,然以男方付给女方的身价为其主要特征,是旧礼教下变相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。其程序历代略有变迁,魏晋南北朝时,皇太子无亲迎一项,隋唐时恢复。宋初沿用六礼,後因程序主繁,平民无力应付者,往往逃奔他乡私自成婚,政和间,并问名於纳采,并请期於纳徵,减六礼为四。南宋,朱熹在《政和新礼》基础上,制定《家礼》,又将纳吉删去,仅存纳采、纳征、亲迎三礼,并将三月庙见改为三日庙见。元、明、清时,明令采用《朱子家礼》。清代虽有满、汉与士、庶之别,然大体不出《朱子家礼》范围。《通典.嘉礼三.天子纳妃後》:“六礼之仪始备。”杜佑注:“一曰纳采,用雁,谓始语言采择可否;二曰问名,用雁,谓问女名目,将卜之也;三曰纳吉,用雁,谓卜得吉,往告之也;四曰纳徵,用束帛,徵,成也,谓婚姻礼成也;五曰请期,用雁,娶妇日也;六曰亲迎,用雁。”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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